本院受理的申請人吳某某與被執行人宋日春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,案號:(2021)晉0222執230號,被執行人宋日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,為最大限度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,提高執行效率,維護司法權威。現申請執行人吳某某提出懸賞執行的申請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製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》第五條之規定,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:
被執行人:宋日春,男,漢族,1971年5月21日出生,居民身份證號:14212219710521****,戶籍所在地: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花園裏北城巷010號,現住址不詳。
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宋日春下落且被執行人被本院成功控製,申請執行人吳某某將給予人民幣500元獎勵。
舉報電話:0352--6985500 17803525196
地址:天鎮縣人民法院一樓106室
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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